公益性公墓建设是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全完善殡葬服务设施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近日,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我市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实行实名登记,不得炒买炒卖和预选、预订墓穴,以保证其公益性质。
《意见》指出,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公共设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要求,规划、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要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成本调查审核的有关规定核定收费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意见》明确,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各级公益性公墓仅提供给本辖区居民(以户籍地为准)使用,骨灰安放必须体现公益性、公平性,按公墓开发区域和交费登记顺序依次安葬,不得预选、预订墓穴。骨灰安放实行实名登记。由遗属提供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经户籍归属资格审核确认、签订墓穴使用合同、交纳相关费用等手续后,即可进行骨灰安放。市、县、乡三级公益性公墓要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健全组织机构、骨灰安放、绿化维护等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各级财政专户用于收取墓穴使用费和墓穴管理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应在公墓入口和办理骨灰安放手续的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意见》要求,作为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市、县、乡三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辖区公益性公墓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专项整治,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要杜绝违规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招商引资、建设和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以保证公益性公墓的公益性质;要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益性公墓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