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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开了一起案例。案件涉及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一宗网购纠纷,A公司在B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6199元的98英寸电视机,在购买时被告知需通电验收,如未通电验收,出现碎屏风险需自行承担等事项。但经过专业人士预约安装后,电视机的屏幕损坏了。
虽然B公司以A公司未及时验货为由拒绝退赔,但法院认为B公司在通知中加重了A公司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属无效内容,因此B公司需向A公司退回货款16199元和利息。
此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免经营者责任等不公平规定的有力维护。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消费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