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员和车辆通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通行管理
1.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等工作人员持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发的通行证,相关保障企业人员可以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发的通行证进出小区和单位。
2.镇街、社区(村)、小区物业制发的通行证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停用。
3.社区志愿者可以持本人所服务的社区证明进出小区。社区志愿者非必要不跨小区、跨社区服务,尽量减少社会面流动,志愿服务期间要穿着红马甲。
4.所有进出小区和单位人员必须查验核对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身份证、通行证信息,并做好相关登记。
5.通行证谁发放谁负责,谁领取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持疫情防控通行证人员不得使用该证处理个人事务或转借他人,发现证件与使用人员身份不符、用途不一致的,一律没收证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车辆通行管理
1.执行任务的医疗救助车辆、抢险救援车辆、应急车辆、军警车辆、环卫车辆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保障生活物资和企业紧急生产而持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发的通行证车辆可以在渭滨辖区通行,其余一切车辆禁止通行(含电动车、非机动车)。
2.持通行证车辆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查验车辆通行证、驾乘人员工作证明和24小时核酸检测报告。
请各企事业单位、广大干部群众、志愿者等严格遵照执行。对不自觉遵守、且不听劝告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