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从市人社局传来消息,自本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
据了解,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平顶山市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市正式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
根据上述办法规定,自本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申领人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省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随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年度预算。